1月4日,安徽电视台接到一位打工小伙的求助,称自己所在的公司规定迟到一次罚款1000元,他一个月内迟到了三次结果真的被扣除了3000元。
记者来到公司想进行采访,没想到刚与公司股东打了个照面便被赠与“滚蛋”二字,并紧锁办公区域的大门,拒绝记者进入。
在记者的坚持下,终于在办公室见到了先前的股东,却遭来了劈头盖脸的一顿猛攻“你是哪家电视台、哪个频道、哪个栏目的、领导是谁?”这架势,颇有审讯犯人的意思。
此事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论,有说小伙一个月迟到三次属实不应该的,也有批判公司不合理罚款制度的。网友议论纷纷的背后透露着一个问题:企业究竟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仅限于行政机关等公权机关具备罚款的权力,而公司作为普通的法人单位,显然是不具备罚款的权利的。但是为什么企业“罚款”很常见呢?
这里要说到企业是具有自主经营权的。企业为了保持自身的发展营运,享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可以依法设立合理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管理,应运而生了各类“罚款制度”。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自己的工资构成,是否曾出现过类似绩效奖金、全勤奖等奖金构成。对于奖金一类的报酬是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管理范围内的,所以有了生活中大家常见的企业“罚款”。
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本身确为一名员工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像合肥这位小伙,迟到三次罚款3000,是否属于合理的自主经营权的范围内呢? 我们以与罚款最为“亲密”的行政法来讲,应当讲究一个比例原则,过与罚应当适当,在合理的限度内可以自由裁量。迟到早退虽属于违纪行为,但其对公司损害程度相对较低,仅因为迟到几分钟、十几分钟就罚款1000元,简直可谓苛政。 当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苛政”时,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从公司规章制度本身出发,审查其条款设置是否合理合法,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的程序是否合法。依照劳动法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经工会认可并经过公示、告知程序方为有效。
许多企业的规章制度存在“霸王条款”或未经过工会同意等合法程序,这样的规章制度其实并不能予以适用的。也有一些单位,并未将公司合理合法的规则制度告知劳动者,当劳动者违反其中款项时,也可以以企业并未告知为由进行抗辩。
其次对于如此不合理的罚扣规则,我们亦可以拿好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遵守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立足职场发展的根本,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公司往往会以强势地位颁布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当遭遇此类情况,作为劳动者,要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触犯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于苛刻或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要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表示拒绝,切勿采用如辱骂领导、无故旷工等极端方式表达抗议,避免将自己陷入更深的劳动危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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